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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部分6.3、6.6、6.7、6.8、6.9、6.10、9.1為強制性條款,其他為推薦性條款。
GB 15763《建筑用安全玻璃》目前分為四個部分:
——第1部分:防火玻璃;
——第2部分:鋼化玻璃;
——第3部分:夾層玻璃;
——第4部分:均質鋼化玻璃。
本部分為GB 15763的第1部分。
本部分參考了國外相應的標準或規范,如BS EN357:2004《建筑用玻璃——鑲透明或半透明玻璃的防火玻璃構件——防火性能分類》、BS 6262-3:2005《建筑窗——第3部分:防火、安全和風載實施規范》。
本部分代替GB 15763.1-2001《建筑用安全玻璃防火玻璃》。本部分與GB 15763.1-2001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按GB 15763.1-2001第1號修改單對條文進行修訂。
——增加耐火極限等定義。
——取消了B類防火玻璃。
——復合防火玻璃外觀質量增加劃傷缺陷要求。
——重新規定耐火極限等級。
本部分由中國建筑材料聯合會提出。
本部分由全國建筑用玻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部分負責起草單位:中國建筑材料檢驗認證中心、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本部分參加起草單位:廣東金剛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格林京豐防火玻璃有限公司、浙江中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和合科技集團有限公司、鶴山市恒保防火玻璃廠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苗向陽、龔蜀一、汪如洋、黃偉、聶濤、莊大建、宋麗、龍霖星、夏衛文、陳沃林、吳從真、隋超英。
本部分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發布情況為:
——GB 15763-1995中建筑用防火玻璃部分;
——GB 15763.1-2001。
1 范圍
GB 15763的本部分規定了建筑用防火玻璃的術語和定義、分類及標記、材料、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產品使用說明書及包裝、運輸、貯存等。
本部分適用于建筑用復合防火玻璃及經鋼化工藝制造的單片防火玻璃。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GB 15763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GB/T 1216外徑千分尺
GB/T 2680-1994建筑玻璃可見光透射比、太陽光直接透射比、太陽能總透射比、紫外線透射比及有關窗玻璃參數的測定。
GB/T 5137.3-2002汽車安全玻璃試驗方法第3部分:耐輻照、高溫、潮濕、燃燒和耐模擬氣候試驗
GB 11614平板玻璃
GB/T 12513-2006鑲玻璃構件耐火試驗方法(ISO 3009:2003,MOD)
GB 15763.2-2005建筑用安全玻璃第2部分:鋼化玻璃
GB/T 18915(所有部分)鍍膜玻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部分。
3.1耐火完整性integrity fire-resistant
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玻璃構件當其一面受火時,能在一定時間內防止火焰和熱氣穿透或在背火面出現火焰的能力。
3.2耐火隔熱性insulation of fire-resistant
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玻璃構件當其一面受火時,能在一定時間內使其背火面溫度不超過規定值的能力。
3.3耐火極限fire-resistant time
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玻璃構件從受火的作用時起,到失去完整性或隔熱型要求時止的這段時間。
3.4復合防火玻璃laminated fire-resistant glass
由兩層或兩層以上玻璃復合而成或由一層玻璃和有機材料復合而成,并滿足相應耐火性能要求的特種玻璃。
3.5單片防火玻璃monolithic fire-resistant glass
由單層玻璃構成,并滿足相應耐火性能要求的特種玻璃。
3.6隔熱型防火玻璃(A類)insulated fire-resistant glass(A type)
耐火性能同時滿足耐火完整性、耐火隔熱性要求的防火玻璃。
3.7非隔熱型防火玻璃(C類)integrity-only fire-resistant glass(C type)
耐火性能僅滿足耐火完整性要求的防火玻璃。
4 分類及標記
4.1分類
4.1.1防火玻璃按結構可分為:
a)復合防火玻璃(以FFB表示);
b)單片防火玻璃(以DFB表示)。
4.1.2防火玻璃按耐火性能可分為:
a)隔熱型防火玻璃(A類);
b)非隔熱型防火玻璃(C類)。
4.1.3防火玻璃按耐火極限可分為五個等級:0.50h、1.00h、1.50h、2.00h、3.00h。
4.2標記
4.2.1標記方式
4.2.2標記示例
一塊公稱厚度為25mm、耐火性能為隔熱類(A類),耐火等級為1.50h的復合防火玻璃的標記如下:
FFB-25-A1.50
一塊公稱厚度為12mm,耐火性能為非隔熱類(C類),耐火等級為1.00h的單片防火玻璃的標記如下:
DFB-12-C1.00
5 材料
防火玻璃原片可選用鍍膜或非鍍膜的浮法玻璃、鋼化玻璃,復合防火玻璃原片,還可選用單片防火玻璃。原片玻璃應分別符合GB 11614、GB 15763.2-2005、GB/T 18915(所有部分)等相應標準和本部分相應條款的規定。
所采用其他材料也均應滿足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相關技術條件要求。
6 要求
防火玻璃的技術要求應符合表1相應條款的規定。
6.1尺寸、厚度允許偏差
防火玻璃的尺寸、厚度允許偏差應符合表2和表3的規定。
6.2外觀質量
防火玻璃的外觀質量應符合表4和表5的規定。
6.3耐火性能
隔熱型防火玻璃(A類)和非隔熱型防火玻璃(C類)的耐火性能應滿足表6的要求。
6.4彎曲度
防火玻璃的弓形彎曲度不應超過0.3%,波形彎曲度不應超過0.2%。
6.5可見光透射比
防火玻璃的可見光透射比應符合表7的要求。
6.6耐熱性能
試驗后復合防火玻璃試樣的外觀質量應符合6.2的規定。
6.7耐寒性能
試驗后復合防火玻璃試樣的外觀質量應符合6.2的規定。
6.8耐紫外線輻照性
當復合防火玻璃使用在有建筑采光要求的場合時,應進行耐紫外線輻照性能測試。
復合防火玻璃試樣試驗后試樣不應產生顯著變色、氣泡及渾濁現象,且試驗前后可見光透射比相對變化率ΔT應不大于10%。
6.9抗沖擊性能
試樣試驗破壞數應符合8.3.4的規定。
單片防火玻璃不破壞是指試驗后不破碎;復合防火玻璃不破壞是指試驗后玻璃滿足下述條件之一:
a)玻璃不破碎;
b)玻璃破碎但鋼球未穿透試樣。
6.10碎片狀態
每塊試驗樣品在50mm×50mm區域內的碎片數應不低于40塊。允許有少量長條碎片存在,但其長度不得超過75mm,且端部不是刀刃狀;延伸至玻璃邊緣的長條形碎片與玻璃邊緣形成的夾角不得大于45°。
7 試驗方法
7.1尺寸、厚度允許偏差
尺寸用最小刻度為1mm的鋼直尺或鋼卷尺測量。厚度用符合GB/T 1216規定的千分尺或與此同等精度的器具測量玻璃四邊中點,測量結果以四點平均值表示,數值精確到0.1mm。
7.2外觀質量
在良好的自然光或散射光照條件下,在距玻璃的正面600mm處進行目視檢查。缺陷的尺寸以能清楚觀察到的最大邊緣為限。采用分度值為1mm的金屬直尺和(或)最小分度值為0.01mm的讀數顯微鏡測量缺陷的尺寸。
7.3耐火性能
按GB/T 12513-2006進行耐火性能試驗。試樣受火尺寸應選擇實際使用的最大尺寸來進行試驗,且不應小于1100mm×600mm。
試驗時所使用的固定框架和安裝方式應與實際工程配套使用的相同,并以圖紙或其他相當的方法記錄固定框架的結構和安裝方式。對于隔熱型(A類)防火玻璃固定框架背火面溫度測量值僅做記錄,不作為隔熱性的判定條件。
7.4彎曲度
按GB 15763.2-2005中6.4規定的方法進行測量。
7.5可見光透射比
取三塊試樣,按GB/T 2680-1994中3.1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對于明示標稱值的產品,以標稱值作為偏差的基準;對于未明示標稱值的產品,則取三塊試樣進行測試,取三塊試樣之間差值的最大值。
7.6耐熱性能
7.6.1取六塊試樣進行試驗,其中三塊為備樣。試樣規格應為300mm×300mm,應與制品材料相同、在相同加工工藝下制作。
試驗前,試樣應在20℃±5℃下垂直放置6h以上,檢查外觀質量并詳細記錄缺陷情況。
7.6.2將試樣垂直放入恒溫箱,保持50℃±2℃,恒溫6h后取出。
7.6.3將取出的試樣,在20℃±5℃下垂直放置6h以上,檢查其外觀質量。
7.7耐寒性能
7.7.1同7.6.1。
7.7.2將試樣放入低溫箱中,保持-20℃±2℃,恒溫6h后取出。
7.7.3將取出的試樣,在20℃±5℃下垂直放置6h以上,檢查其外觀質量。
7.8耐紫外線輻照性能
取六塊試樣進行試驗,其中三塊為備樣。試樣規格應為300mm×76mm,為與制品材料相同、在相同加工工藝下制作的平型試驗片。試驗裝置應滿足GB/T 5137.3-2002的要求。
試驗應按照GB/T 5137.3-2002進行。
試驗前后試樣的可見光透射比相對變化率ΔT的計算見式(1):
式中:
ΔT——試樣可見光透射比相對變化率,單位為百分數(%);
T1——紫外線照射前試樣可見光透射比;
T2——紫外線照射后試樣可見光透射比。
7.9抗沖擊性能
取十二快試樣進行試驗,其中六塊為備樣。按GB 15763.2-2005中6.5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當復合防火玻璃為不對稱結構時,取較薄的一面為沖擊面。
7.10碎片狀態
取四塊樣品進行試驗,樣品尺寸為1100mm×360mm。按GB 15763.2-2005中6.6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
8 檢驗規則
8.1檢驗分類
檢驗分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8.1.1出廠檢驗
檢驗項目為尺寸、厚度及偏差、外觀質量和彎曲度。
8.1.2型式檢驗
檢驗項目為本部分規定的全部技術要求,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b)正式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正常生產滿3年時。
d)產品停產半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e)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f)質量監督部門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8.2組批與抽樣
8.2.1防火玻璃的尺寸、厚度偏差、外觀質量、彎曲度按表8規定進行隨機抽樣。
8.2.2對產品的技術要求,若用制品檢驗時,根據檢測項目所要求的數量從該批產品中隨機抽??;組成一批的防火玻璃應為同一材料,同一工藝條件下生產的產品。當該批產品批量大于500片時,以每500片為一批分批抽取,若用試樣進行檢驗時,應采用與制品相同材料和工藝條件下制備的試樣。
8.3判定規則
8.3.1進行防火玻璃的尺寸、厚度偏差、外觀質量、彎曲度檢驗時,如不合格品數小于表8中的不合格判定數,該項目合格;如不合格品數等于或大于表8的不合格判定數,則認為該批產品的該項目不合格。
8.3.2進行耐火性能、可見光透射比、碎片狀態檢驗時,樣品全部滿足要求為合格,否則該項目不合格。
8.3.3進行耐熱性能、耐寒性能、耐紫外輻照性能檢驗時,樣品全部滿足要求,該項目合格;如二塊樣品不合格,則該項目不合格;如果有一塊樣品不合格,可另取三塊備用樣品重新試驗,如仍出現不合格品,則該項目不合格。
8.3.4進行抗沖擊性能檢驗時,如樣品破壞不超過一塊,則該項目合格;如三塊或三塊以上樣品破壞,則該項目不合格;如果有二塊樣品破壞,可另取六塊備用樣品重新試驗,如仍出現樣品破壞,則該項目不合格。
8.3.5全部檢驗項目中,如有一項不合格,則認為該批產品不合格。
9 標志、產品使用說明書
9.1標志
9.1.1產品標志
每塊產品的右下角應有不易擦掉的產品標記、企業名稱或商標。
9.1.2包裝標志
每個包裝箱上應標明箱內包裝產品的種類、規格、耐火極限、數量、收貨單位、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出廠日期。并標注“小心輕放、防潮、向上”。
9.2產品使用說明書
產品出廠時應附產品使用說明書,明確產品的使用場所、安裝要求、產品主要性能等內容。
10 包裝、運輸、貯存
10.1包裝
產品應用木箱或其他包裝箱包裝,玻璃應垂直立放在箱內,每片玻璃應用塑料膜或紙等材料隔開,玻璃與包裝箱之間應使用不易引起玻璃劃傷等外觀缺陷的輕軟材料填實。
10.2運輸
運輸時不得平放,長度應與車輛運動方向相同,應有防雨措施。
10.3貯存
產品應垂直存放在干燥的室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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